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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納昂達(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納昂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南京博儒鴻科生物技術有限公司及關聯公司(以下統稱“本公司”、“我們”“我們的”或“披露方”)。本公司向有關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醫療機構、企業(以下簡稱“您”或“接受方”)開放人類遺傳資源信息。使用本網站(以下簡稱“本站”)須遵守以下保密協議條款和條件。使用本站即表示您無條件同意遵守本站保密協議條款和條件。如不同意遵守本站保密協議條款和條件,您可能無法訪問或使用本站下載人類遺傳資源信。本公司保留隨時自行修改、更新、添加、終止、移除、修正和/或變更所有或部分條款的權利。本公司如認為所作之變更為重大變更,得通過修改首頁鏈接發布通知,在首頁放送“保密協議條款和條件已更新”或類似內容,并持續一段合理的時間。 如您在本站條款變更后以任何方式訪問、使用本站下載人類遺傳資源信,或提供信息給本公司,本公司將視為您已閱讀、了解并無條件同意所述變更。您可在本站查閱最新版條款,其將取代所有舊版本。
列入此內容的保密協議條款和條件將構成您與本公司之間與此主旨相關的完整協議,并取代所有先前或其他口頭或書面的安排、理解、協商和討論事項。本條款任何款項所規定之豁免不得成為其他條款(無論是否相似)的豁免依據,除非有明確規定,所述豁免不得成為繼續豁免的依據。
第1條 定義
1.1 信息的公開
所謂“公開”,只要該信息已經在本行業中成為公知事項,即意味該信息已經被公開。
1.2 披露方
所謂“披露方”是指披露“保密信息”的一方,即本公司。
1.3 接受方
所謂“接受方”是指接受“保密信息”的一方,即您。
1.4 關聯方
所謂“關聯方”是指控制該方的、被該方控制的或處于包括該方在內的各方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公司或其他經營實體。就該方而言,“控制”一詞是指對該方的絕大部分資產或享有表決權的股份的直接或間接所有權。
1.5 保密信息
1.5.1 保密協議條款和條件項下所謂的“保密信息”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本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本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涉及到的范圍是:包括但不僅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的人類遺傳資源信息、圖紙、電子記憶媒體、電子數據、實驗數據、材料、零部件、客戶名單、貨源情報、合同、價格、成本、產銷策略等協議本公司與您在洽談、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相互披露的與合作項目相關的內容信息。
1.5.2 保密協議條款和條件項下的“保密信息”還需具備以下條件:
(1)如果“保密信息”以書面形式披露,“披露方”需在披露時標明有“內部數據”、“嚴格保密”、“專有信息”、“保密”或其他同等標志。
(2)如果“保密信息”以書面形式之外的其它形式被披露,“披露方”需于該等信息被披露后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將該等信息列為“保密信息”的聲明提交到“接受方”處簽字確認。
1.5.3 保密協議條款和條件所規定之保密義務不適用于以下信息:
(1)披露時已公開之信息。
(2)非因“接受方”過錯,而為第三人知悉且該第三人不負保密義務之信息。
(3)披露時為秘密信息,但披露后非因“接受方”過錯,而被公開之信息。
(4)披露時已為“接受方”所知悉,且“接受方”不負保密義務的信息。
(5)按照政府或主管當局或法院的命令或強行法被要求披露的,但前提是該命令必須立即書面通知被披露方,以此給予被披露方介入的機會。
(6)由“接受方”獨立開發的信息。
(7)根據本公司與您的事先合意,發布、公開的信息。
(8)由“接受方”從第三方合法獲得的,且“接受方”并未由此而承擔保密義務的信息。
第2條“保密信息”的保密、管理義務
2.1 接受方應以其保護自身同樣重要之類似信息的同等審慎態度保護保密協議條款和條件項下的“保密信息”,但該等審慎度不應該低于合理的注意程度。
2.2 “接受方”只能將保密協議條款和條件項下的“保密信息”披露給有必要知悉該“保密信息”的雇員,“接受方”有義務要求必須知曉該等“保密信息”的接受方雇員承擔保密義務,并經常檢查其雇員對保密義務的履行情況。
2.3 在保密協議條款和條件所規定的保密期間,非經“披露方”書面同意,“接受方”不得將保密協議條款和條件項下所規定的“保密信息”披露給任何第三方,該等第三方并不包括“接受方”的“關聯方”。如果接受方有必要將保密協議條款和條件項下所規定的“保密信息”進一步披露給第三方,則需經“披露方”事先書面同意。
2.4 “接受方”有權將“保密信息”傳達給其“關聯方”,但條件是該等“關聯方”應接受保密協議條款和條件項下各條款的約束。
2.5 根據本公司與您的事先合意,各方可以發布、公開有關保密協議條款和條件書描述的“保密信息”。
2.6 本公司與您任何一方發現來自本保密協議條款和條件項下的“保密信息”被泄密時,發現方有義務立即通知被泄密方,在被泄密方書面提出請求的情況下,發現方可以協助被泄密方防止該等“保密信息”進一步被泄露。發現方因阻止該等“保密信息”被進一步泄露采取合理措施所花費用,由被泄密方承擔。
2.7 披露方披露給獲取方的保密信息不得復制,特殊情況下,經披露方書面同意,獲取方可以對披露方所披露的保密信息資料進行少量的復制。如披露方提出要求,獲取方應按照要求將復制的保密信息資料歸還給披露方,或者在提供書面證明的情況下予以銷毀。
第3條 保證條款
“披露方”保證其有權進行保密協議條款和條件項下的披露。但任何一方均未在保密協議條款和條件項下做出任何其他保證,包括對于商業適銷性、適合于特定目的性的保證。
第4條“接受方”保密義務期限
接受方的保密期限為:自接受保密信息起永久保密,除非該保密信息已經被合法地成為公開信息。
第5條 繼受及受讓
保密協議條款和條件應對本公司與您各自的繼受人及受讓人具有約束力并適用于該等繼受人及受讓人的利益。不過,未獲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之前,任何一方均不得轉讓保密協議條款和條件或保密協議條款和條件項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但當任何一方通過吸收合并、重組、新設合并或出售其全部或實質上全部資產的方式轉讓給某一權益繼承人時,則無須該等同意。
第6條 違約責任
6.1 出現以下情況時,獲取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獲取方及獲取方的員工等未經披露方的書面同意擅自向第三方泄露保密信息的;
(2)獲取方違反保密協議條款和條件第二條約定的;
(3)獲取方的其他行為泄露保密信息的。
6.2 出現上述情況時,獲取方應立即停止其違約行為并采取措施避免披露方損失的擴大,同時,獲取方應賠償披露方因此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第7條 爭議解決
7.1 在保密協議條款和條件履行過程中,如發生任何與協議有關的爭議、糾紛,本公司與您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7.2 如自爭議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仍無法得到妥善解決,則本公司與您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依據當時有效的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解決爭議。
7.3 保密協議條款和條件的任一約定如果被仲裁機構認定是無效的或不可執行的,該約定將視為從保密協議條款和條件中刪除,但是本公司與您應同意:
(1)談判確定盡可能接近原有約定含義的公平合理的新的約定;以及
(2)保密協議條款和條件其他約定仍然有效。
第8條 其他
8.1 適用法律
保密協議條款和條件的效力、履行及解釋均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8.2 最終解釋權
本公司擁有隱私保護協議條款和條件的最終解釋權。